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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2-02-26 14:10:44 摘自:雲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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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土地成本如何分摊?分摊后应该分摊到谁的账上?实践中常常存在这些问题,本文试图结合相关税法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分摊方式进行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业企业交纳了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但由于在所得税清算环节,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均包含在进项税额里,因此工业企业清算的过程中并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至于其他行业,如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交纳在其他行业中,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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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企业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按照工业企业清算缴纳增值税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清算时,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交纳土地增值税,而对于分摊到企业成本中的土地增值税分摊,分摊到谁的账上,如何分摊呢?会计上,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土地增值税没有支付。因此,应按照工业企业清算来支付土地增值税,按照工业企业清算支付的土地增值税应当纳税。土地增值税应由扣缴企业缴纳并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2:企业清算时,工业企业欠缴土地增值税应在清算环节如何分摊?新国税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1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纳税人由于业务和生产经营中需要解决与土地有关的税收问题,清算时,按以下原则分摊相关税费:一土地转让收入,在清算时代扣代缴土地增值税二同一土地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的计税收入,由两个不同项目应付土地增值税三租赁土地形成的另一项不动产转让收入,不计入清算范围。如果纳税人某两个项目,项目之间税费不相加,也不相减,由于行业不同或其他原因导致少扣或者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退还土地增值税。但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控制税负,清算期间的土地转让收入经常采取分摊的方式。比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清算时,若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工程项目与项目之间土地转让收入相加,即为建设期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与建设期土地转让收入相减,即为清算期增值税。由于该行业同一项目几年内清算期相加多次,税负较重,清算期间作为清算期也是一种“可接受”的方式。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清算时,由于不在规定期限内清算可能会导致利益空间不够的问题,因此,法律层面上对于项目负责人按照与某项目不同项目清算税款会加重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至于该项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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