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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2-02-04 13:00:48 摘自:雲联

有个老爷爷去世前,其个人名下一套房产,法定继承人中有老奶奶(老爷爷的配偶)和一儿一女,女儿和老奶奶都写了放弃继承书面声明,准备让儿子继承。请问:

1.在办理过户时,是否需要其它继承人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2.老奶奶是否先分割一半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该房产老奶奶没有登记其名下),也就是说,奶奶是否能继承到房产的1/2+1/3?

3.如果女儿在做公证时反悔,能否打确认之诉,确认女儿已经放弃,然后拿着判决书到房管局去办理,这样策略可行?

解答人: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副主任罗苑平

一、在办理过户时,其它继承人需要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为了避免纠纷,增强证据效力,建议放弃继承的声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以公证的形式对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进行一个固定。

二、奶奶是否能继承到房产的1/2+1/3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上述房屋为婚后取得,且老奶奶与其配偶没有约定,则上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如上述房屋是在老奶奶与其配偶婚后取得,且没有约定,在其配偶去世后,应将上述房屋的一半分出为老奶奶所有,剩余一半为其配偶的遗产。在剩余一半当中,老奶奶依然享有继承权(其配偶有遗嘱指定他人继承的除外)。如果法定继承人都没有放弃继承,且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那么本案中,继承后老奶奶占有房产的3/6+1/6。

三、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是不能任意撤销的。一般情况下,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所以如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反悔,首先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如其他继承人一致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则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额继承。如不能协商一致,则需经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理由决定是否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

如果放弃继承是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的公证能不能撤销?依据公证法,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是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书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书不存在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雲联	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老伴和子女能分到多少?(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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