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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2-01-03 14:03:28 摘自:雲联

湖南某产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某研究院)原告为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隆科638S作为母本和父本R1377三亚市崖州区,一家研究院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组装繁育隆两优1377S母本培育龙两优水稻品种,委托袁隆平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三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经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发现张生产了439包侵权种子,总金额约35120公斤。经鉴定,侵权种子样品与两优1377非常相似或相同品种;与龙科638S有亲缘关系。某研究院向法院起诉,张侵犯了其享有的隆科638S隆科638植物新品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所有侵权种子产品及其母本S种子,并参照隆两优1377的销售价格,主张命令张某赔偿含维权合理费用3.5万元的经济损失共50万元。

法院认为,判断被告张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首先判断被告张是否使用龙科638S组装繁育隆两优1377。品种所有者已提交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证明张使用隆科638S在龙两优1377的情况下,应及时转移举证责任。张应提交涉案品种来自其他亲属的相关证据。在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高度覆盖的证明标准,认定被告张使用龙科638S隆两优1377生产行为。

关于被告张主张其行为是自用的。张来自江西省一个城市,没有提供家庭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土地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合理解释他在三亚的杂交水稻组装和繁殖。他不能确定他的育种行为构成了农民的自我繁殖和自我使用,也不能排除没有商业目的。

关于被告张应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由于原告研究所没有提供其损失和被告张侵权利益,也没有提供授权品种许可费供参考,法院综合考虑植物新品种的类型、侵权性质和情况以及原告研究所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参照原告研究所许可关联公司生产、销售龙优秀1377品种,根据法律确定被告张的赔偿金额。

法院裁定,被告张立即停止对原告研究院隆科638S侵犯新植物品种权;被告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原告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束后,双方提起判决,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申请行为保全,称:申请人享有电视剧《谁是受害者》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APP同时上传涉案电视剧内容,供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后,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还继续通过区域屏蔽和用户账户级限制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并通过标题广告继续盈利。因此,申请命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其操作APP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对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享有电视剧《谁是受害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异议。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5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图1)

经审理,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认定:1.经制作公司授权,两名申请人在相应期限内合法取得了影视作品《谁是受害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效力稳定,应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法律授权,被申请人经营的APP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3.从申请人起诉到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影视作品传播时效性强,市场周期短。如果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在胜诉后通过影视作品的市场周期,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本案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通过APP传播电视剧《谁是受害者》的行为不涉及APP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不会影响被申请人操作的APP其他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造成双方利益的不平衡,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所述,法院命令被申请人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APP传播电视剧《谁是受害者》的行为。行为保全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意识到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经法院实体审理承担赔偿责任,积极与原告协商和解。在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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