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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12-31 15:01:54 摘自:雲联

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是对既有防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意味着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强调治理有组织犯罪,更强调防范有组织犯罪,并从国家、社会层面予以一体推进。


要防止其组织犯罪,特地出台犯罪组织法(图1)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洪宪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是对既有防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意味着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从内容上看,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明确了一些基础性、重大性的问题,更是强调了协同治理、系统治理,统筹了国内国际防控,亟须在实践中深刻理解、全面贯彻。



明确依法防治



有组织犯罪的基本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对有组织犯罪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但由于缺少专门立法指导,对一些基础性、关键性问题并未作出专门规定,难以实现长期防治的效果。反有组织犯罪法首先对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契合我国国情的规定,奠定了依法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基础。



第一,界定了有组织犯罪的范围。虽然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概念,各国均对该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但是不同国家对该类犯罪的处理情况不尽相同。在我国语境下,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一直有狭义与广义之争,狭义的有组织犯罪仅指黑恶势力犯罪,广义的有组织犯罪还包括以有组织形式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等。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规定,有组织犯罪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二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在刑法中有具体规定,因此第2条第1款仅作出指引规定,第2款详细界定了恶势力组织,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组织的区分界限。



第二,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方针。反有组织犯罪法第3条对此加以具体规定,分别从总体方针、具体方针、目标方针层面作出规定。整体层面,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防范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对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危害。具体层面,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从常态化、长期化、长效化的角度,切实发挥各种手段的优势,形成合力。目标层面,强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防治体系,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流程。



第三,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理念。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条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做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与反腐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这实际上明确了并非仅是政法机关负有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责任,相关党政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应积极参与。此外,该条还规定了两个兼顾,即必须兼顾惩防并举,必须兼顾标本兼治,从而确保统筹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



第四,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要求。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条规定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三项基本要求:依法开展、尊重人权和保护权利。一是合法性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第一要求,在对犯罪组织、人员、财产进行打击的过程中,不能为了实现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防止因措施违法造成消极的社会后果。二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全程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杜绝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出现。三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注重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既要注重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注重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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